房县华寿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华道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5MA4AU4U68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房县化龙镇化龙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3〕188号
经查,2022年7月14日、7月31日、8月12日,房县永康医药商场以98元/盒的价格共向举报人销售了44盒“美国玛卡”,外包装及内附产品说明书标示:超越伟哥和西力士,适用于阳痿、早泄和阴茎短小,6800毫克×10片……(详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实际支付4302元。房县永康医药商场梁晚龙(具体负责人)称:“2022年元月,我通过微信联系名为“乾康药业(保健精品),微信号:WSSM15324571121,以33元/盒的价格购买了50盒美国玛卡,支付1650元,以快递运输的方式寄到我手中”,其剩余6盒全部零散销售。现场检查前,梁晚龙已将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删除,也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销货台账。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货值金额为49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0元处罚。
15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