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康盛荣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游昊 | 注册资本:2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32891667X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29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地市监处罚〔2025〕3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个人手中购进上述涉案产品,购进数量为3000只,购进价为0.09元/只,销售300只,销售价0.1元/只,抽样200只,剩余2500只给当事人自营酒店的员工使用,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30元,目前无库存,且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人员信息、涉案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购进和销售票据及检验报告、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资料。因当事人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未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亦无法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调取进销存记录。
2025年8月13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说明该公司未办理生产过上述批次的医疗器械,无上述批次的生产记录。
2025年10月22日,办案机构第三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提供了3张聊天记录截图,称其于2025年4月22日向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提供的《销售票据》(未加盖公章)系其公司制作,非上游企业提供,2025年5月16日-17日向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提供的涉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系其通过他人取得,非合法渠道取得,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医疗器械合法注册,亦无证据证明合法来源。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1.警告;
2.罚款10万元(拾万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0元(叁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03万元(拾万零叁拾元)。
100000.00元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