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耿广亭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MA2H0MTQ3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世界五金城1幢21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6
(2025)浙0603民初132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钱**,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润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0
(2025)浙0603民初132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润艳运输有限公司,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05-08
(2025)苏0312民初3026号
追偿权纠纷
浙江康桥万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谢**,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4
(2024)沪0117民初37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梁山博鑫汽贸有限公司,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张**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5
2023-11-07
(2023)浙0481民初6718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6
2023-03-24
(2023)浙0102民初25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马**,张**,马**,马**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公司,徐**,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03-07
(2023)浙0602民初15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王**,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望江东路营销服务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3-07
(2023)浙0602民初15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9
2022-12-05
(2022)浙0109民初173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赵**,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3
(2025)浙0603民初132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哈尔滨润艳运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6
(2025)浙0603民初132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哈尔滨润艳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5-11-14
(2025)浙0603民初132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哈尔滨润艳运输有限公司;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22
2023-11-28
(2023)浙0481民初6718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路政罚〔2026〕00353
你公司的浙A3Z556(6轴)于2025年4月6日2时46分,行经长乐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1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15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零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6
2
绍路政罚〔2026〕00352
你公司的浙A3Z556(6轴)于2025年5月29日15时8分,行经长乐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9.6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65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1627.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6
3
嘉路政罚〔2026〕02295
2025年9月9日12时6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中鹏、胡海星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9-0600:03:56车号为浙A9Z852在X320(老国道)嘉兴方向K135+2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8.56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7.56吨。
-
204.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5
4
普2611040004号
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承运建设工程垃圾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
4900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
2026-01-20
5
嘉路政罚〔2026〕5222
你公司的浙A59A11(6轴)于2025年1月16日20时56分,行经X111(崇新线)崇福方向K16+57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02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02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483.00元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6
嘉路政罚〔2026〕5223
你公司的浙A59A11(6轴)于2024年10月9日11时41分,行经X111(崇新线)崇福方向K16+57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76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76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玖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294.00元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8
7
371721202501194
根据曹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设置的曹县国道G105K736+850米处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2025年07月07日 07时03分,车辆牌号为浙A23B81(黄色)6轴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至曹县国道G105K736+850米处监测点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接受调查处理地点。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货总质量为55.850吨,超限6.850吨,超限率为13.98%。经调查主要证据: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视频、询问笔录等。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案
900.00元
菏泽市曹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10
8
杭路政罚﹝2025﹞60168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31日20时07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舟山方向K399+190检查时发现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375.00元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5-12-09
9
嘉路政罚〔2025〕261298
你公司的浙A5Z868(6轴)于2025年10月31日21时15分,行经平廊线 平湖方向K22+7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7.1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1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245.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8
10
嘉路政罚﹝2025﹞26129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01日22时22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平廊线平湖方向K22+700检查时发现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胜世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69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