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源福苑连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世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7MA6NDEL36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佤源福苑小区侧门口2幢2-1-1S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沧处罚﹝2026﹞39号
2026年5月11日14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局飞行检查组执法人员到达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源福苑连锁店对其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打开美团APP“一心堂(沧源佤源福苑店)”,调取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发现上传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531221090213,资格证书:20201002653000002611,持证人:肖斌,注册日期:2021年09月23日,有效期至2026年09月22日,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线下在岗执业药师为《执业药师注册证》证书编号:531225090640,资格证书号:02620241053000007418,持证人:陈付豪。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对,美团平台公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与该药店线下展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证书编号、持证人信息不一致。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5月29日经报本局负责人同意后立案调查,指定柴大勇、卫跃兰为办案人员。 因负责人尹世升有事不能来办理该案,无法对该负责人进行询问。经对一心堂沧源连锁门店区域经理张愉询问调查,张愉承认以上违法事实。经调查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源福苑连锁店存在涉嫌在美团网络销售平台公示的执业药师信息与该店线下展示的信息不一致,门店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源佤源福苑连锁店涉嫌在美团平台公示的执业药师信息与线下不一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在案发后积极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规定,经本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
3000.00元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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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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