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零零壹车行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康忠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7MAAL270W6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凤城街道中山路7栋1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155号
经查,据当事人供述,2024年7月份,当事人以2300元/辆的价格从重庆爱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TDT9032Z爱玛电动自行车辆1辆在天柱县凤城街道中山路7栋14号门面进行销售,整车编码为331622459007659。2024年9月10日,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当事人对型号为TDT9032Z(整车编码:331622459007659)爱玛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蓄电池改装为6个铅酸电池,电池表面标注“爱玛电池、2号金标石墨烯百公里不充电、6-DMF-25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12V25Ah”字样。上述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蓄电池不一致,销售价格是2980元/辆。案发时,涉案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以当事人供述的数量、销售价格计算为2980元。
2024年9月27日,本局函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协助调查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是否与认证信息一致,如不一致是否需要进行变更或重新申请认证。2024年10月29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协查复函,明确表示涉案电动自行车安装6块12V25Ah铅酸电池与认证车型不一致,不可以在原证书的基础上申请变更,也不能重新申请认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一:《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罗康忠的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涉案电动自行车。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进货渠道、数量、价格以及改装电动自行车整车蓄电池的事实。
证据四: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协查复函1份,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与认证车型不一致,未按规定进行认证的事实。
罚款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2
天市监处罚[2024]14号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型号TDT1288Z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是其于2023年5月从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台。上述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类型为锂电,蓄电池型号为DZ48N-24EM,生产企业是山东爱德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安装在上述电动自行车上的蓄电池为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蓄电池标注信息有爱玛电池6-DZF-21.8、制造商代码:TN),与产品合格证标注的蓄电池类型不相符。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函确认了上述车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备案参数与我局执法检查时所检查车辆蓄电池参数不一致。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至案发,上述涉案产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及罗康忠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型号TDT1288Z爱玛牌电动自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蓄电池类型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销售的型号TDT1288Z爱玛牌电动自行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蓄电池类型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四: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有购进型号TDT1288Z爱玛牌电动自行的事实。
证据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协查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型号TDT1288Z爱玛牌电动自行的备案蓄电池参数与执法检查发现的蓄电池参数不一致的事实。
罚款0.6万元#
6000.00元
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