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开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唐相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3MA5PTLFY8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鹿寨县鹿寨镇迎宾大道东面“如意居”4栋1楼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5﹞229号
经查实,鹿寨开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百分百棉休闲男船袜(袜子)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FZ/T 73001-2016《袜子》(合格品)要求,具体不合格项目:百分百棉休闲男船袜(袜子)纤维含量项目检验不合格,该项目依据检验方法 FZ/T 01057.2~4-2007 GB/T2910.1-2009标准技术要求为棉:100(弹性纤维除外),实测值为棉:64.9、聚酯:35.1。上述涉案“百分百棉休闲男船袜(袜子)”产品系鹿寨开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25年4月27日从叶希锋(个体工商户)处购进的,共购进了12双,购进价格为4.5元/双。购进后当事人以8.8元/双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11双,尚剩余1双(为抽样时的备样)。当事人购进上述“百分百棉休闲男船袜(袜子)”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时,没有记录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已售出的产品不能召回。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百分百棉休闲男船袜(袜子)”产品货值总金额为105.60元(8.8元/双×12双);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获得违法所得为47.30元(8.8元/双×11双-4.5元/双×11双)。
1.没收不合格的“百分百棉休闲男船袜(袜子)”1双;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30元;3.罚款人民币60元。
6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2
鹿寨市监处罚﹝2024﹞3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从桂林市粤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进5kg上述涉案的“禾花鱼”产品其公司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购进价格是11元/kg,销售价格销售价格14.90元/kg。该食品于2024年6月10日均过期,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食品仍然有0.62kg(1.24斤)放置于货架上,未作有“过期食品停止销售”等相关内容的标示,视为当事人仍将该过期食品用于销售。当事人陈述,涉案“禾花鱼”产品加工制作方法为:先是用油煎,然后再烟熏而制成;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后进行分装销售,由此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禾花鱼”产品为散装食品。当事人销售涉案“禾花鱼”食品时张贴了完整的散装食品标签。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禾花鱼”产品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复印件,当事人陈述产品检验报告因保存不当无法找见。上述“禾花鱼”产品过期后当事人销售了0.238kg(0.476斤),销售价格14.90元/kg,销售金额是13.23元。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禾花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90元/kg×(1.24+0.476)kg=51.14元,违法所得13.23元。当事人建立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购进票据,但未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建立有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并设置有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专区,但未完全按照食品安全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执行,在涉案食品临近保质期时,未转移到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专区进行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当事人因未遵守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7 日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理。经查,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6月17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因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8月28日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禾花鱼”食品0.62kg;3.没收违法所得13.23元;4.罚款18000元;5.责令停产停业一天。 罚没款合计18013.23元。
180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3
鹿寨市监处罚﹝2024﹞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年5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鲈鱼(淡水鱼) (购进日期:2024-05-08)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鲈鱼(淡水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值为≤100ug/kg,实测值为1010ug/kg),该鲈鱼(淡水鱼)中恩诺沙星的含量超过了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限量,检验报告编号为 G24-T08946。当事人对被抽样品鲈鱼(淡水鱼)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抽样的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没有异议。 当事人陈述上述鲈鱼(淡水鱼)是2024年5月8日从柳州市新柳邕农贸市场的刘**水处购进,购进数量为11.3Kg,单价为41元/Kg,销售价格随时间存在波动,销售价格为40元左右(其中销售给抽检机构的2.76kg样品的单价为41.6元/kg,抽检时的样品基数为5kg),销售数量为10.67kg,销售总金额为430.57元,销售数量与购进数量间的差额是在经营过程中耗损掉了。经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刘**的营业执照已于2020年6月19日注销登记,原刘**水产品店已由其兄弟刘**和父亲刘**的“**水产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显示门面号数不一致,微信付款截图中的交易金额与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鲈鱼(淡水鱼)手写进货票据金额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公司微信付款截图中所购商品的明细,当事人出示并提供其公司涉案鲈鱼(淡水鱼)的购进材料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即当事人购进情况无法予以查实。根据当事人抽检基数及抽检时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涉案抽检不合格的鲈鱼(淡水鱼)的货值金额为470.08元,违法所得为430.57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时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30.57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4
鹿寨市监处罚﹝2024﹞204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3月29日、4月10日从柳州市柳北区茂新农副产品经营部共购进了115袋涉案的“乡村农家蛋”产品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涉案的“乡村农家蛋”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出库单》和产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涉案的“乡村农家蛋”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乡村 天然营养 农家蛋 健康食品 纯生态 保健康”、“ 纯野外放养土鸡蛋 保证蛋的时间不超过5天收购,严格把关,百分百保证是纯谷物喂养的农户土鸡蛋,营养价值高,无激素,与市场上相比这蛋独一无二,为孕妇儿童提供优质蛋白质维生素和氨基酸。”等内容的标签标识在当事人购进该“乡村农家蛋”产品时就已经挂在外包装上了,不是当事人张贴的。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寄送的《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函复》(柳北市监函[2024]31号)显示,涉案“乡村农家蛋”是供货商柳州市柳北区茂新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给当事人的,《出库单(No9257347)》、《出库单(No9257349)》也是该供货商出具给当事人的,涉案“乡村农家蛋”上的标签标识是供货商供货给当事人时随带在产品网袋包装上的。即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上述陈述的涉案“乡村农家蛋”上的标签标识不是当事人张贴的情况予以采信。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乡村农家蛋”产品的购进数量共115袋,截止2024年5月13日共销售113袋,其余2袋在销售过程中打烂破损,购进价格是16元/袋,平均销售价格是26.8元/袋,销售总金额是3008.3元,当事人销售涉案“乡村农家蛋”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5×26.8)=3082元,获得的利润为(26.8-16)×113=1220.4元。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7日从鹿寨县联群日用品经营部共购进了550包(11件,50包/件)涉案“新旺 一次性竹筷”产品用于销售,该“新旺 一次性竹筷”产品的每包的包装上均未标明生产厂家的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售单》和产品的《检测报告》,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新旺 一次性竹筷”产品的购进价格是1.16元/包(58元/件),销售价格1.9元/包,截止2024年5月13日,当事人共销售了545包,剩余5包在销售过程中遗失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新旺 一次
对当事人销售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隐匿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企业地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3.3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5
鹿寨市监处罚﹝2024﹞152号
上述涉案食品“淮盐青豆”“压片糖果”“蜜饯山楂”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继续用于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建立有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并设置有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专区,但在涉案食品临近超过保质期时,未转移到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专区进行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1.警告;2.没收涉案食品“压片糖果”6.428kg、“淮盐青豆”2.5kg、“蜜饯山楂”2.5kg;3.没收违法所得207.17元;4.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207.17元。
100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