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正恒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学良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7087118641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南康镇金投铂悦s2公寓9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5
(2026)赣0483民初4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庐山市人民法院
2
2026-02-09
(2026)赣0483民初4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庐山市人民法院
3
2025-12-23
(2025)赣0483民初2444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庐山市人民法院
4
2025-12-23
(2025)赣0483民初264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庐山市人民法院
5
2025-12-22
(2025)赣0483民初251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庐山市人民法院
6
2025-12-16
(2025)赣0483民初251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庐山市人民法院
7
2025-12-11
(2025)赣04民终253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李**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九江正恒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12-10
(2025)赣0483民初255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庐山市人民法院
9
2025-12-10
(2025)赣0483民初256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庐山市人民法院
10
2025-07-10
(2025)赣0483民初13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山支行
王*,九江正恒置业有限公司
庐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8-31
2017-07-20
(2017)赣0427民初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邹**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市监处罚﹝2026﹞55号
1、当事人在房产开发之初(以29栋为例),向自然资源局报批规划设计图纸上标记为中户采光井的外立面留有部分实线转角和[AC]空调位,再以双虚线将采光井区域封闭,可以从视觉上引人理解为该区域系房屋内部结构空间。 2、当事人将规划设计为采光井的外立面自一层至顶楼砌墙开口,并在浇筑规划室内楼(地)面时给该采光井区域四周预留有约15CM的突出部分,明显是为后期浇筑采光井和作特定宣传提供便利条件。 3、当事人默许其销售人员在房产推介进程中以赠送阳台、采光井、飘窗、下沉庭院面积为由,向购房者暗示得房后可以对原规划设计为采光井部位进行浇筑以增加其实际使用面积,该说辞与业主合法使用房产相悖,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事实。 4、当事人默许销售人员以口头方式向购房者介绍采光井可以“利用”起来,并引导购房者交纳一定费用,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由第三方代为施工,以此来规避法律风险应视为当事人为业主违规浇筑提供便利,且存在主观故意的事实。 5、销售人员在推介过程中,未对购房者说明违规浇筑采光井的严重法律后果,存在为推荐产品获取交易对消费者隐瞒重要事项的事实。 6、当事人为加快房产销售进度,获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存在部分直接参与违建活动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城管局转来12345平台投诉工单,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企业信息和企业变更信息,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林学远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公章、委托代理人林学远身份证,证明林学远为当事人合法委托代理人身份。 4.实地检查记录表,证明2026年1月29日对当事人登记经营场所核查情况。 5.业主万文平询问笔录和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6.从庐山市公安局调取的李平福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 7.《立案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邮政快递单据,证明案件报审批立案后,执法人员依办案程序规定制作送达文书。 8、从庐山市自然资源局调取的涉案楼盘29栋设计规划图,证明29栋中、边户采光井均为公共室外空间和证明图纸上标记为中户采光井的外立面留有部分实线转角和[AC]空调位,再以双虚线将采光井区域封闭,可以从视觉上引人误解。 9、2026年1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9栋已存在违规浇筑采光井的事实和证明当事人在开发建设时期已为采光井违规使用提供了楼面浇筑接头和中户外立面的墙面建设。 10、物业公司提供的正恒家和物业(采光井已盖)名单,证明整个涉案楼盘从1栋-30栋大量存在违规浇筑的事实。 11、庐山市公安局调取的林学远、李林妹、李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默许销售人员在房产推介过程中有向购房者口头陈述或暗示采光井可以“利用”起来增加实际使用面积的事实。 12、从庐山市税务局调取的当事人为李林妹、李娜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记录,证明李林妹、李娜系当事人的销售人员,其销售推介行为属职务行为。 13、当事人售楼部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当场扣押的销售前台材料,证明当事人销售人员话术包括将阳台、飘窗、采光井、下沉庭院作为赠送面积,为下一步宣传采光井可以“利用”起来做好铺垫。 14、林学远、李林妹、李娜、李莎以及业主万文平、李平福询问笔录,由此可以证明当事人主导的从建设规划、销售推介、引导缴款、联络浇筑的一系列行为存在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1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解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及邮政快递单,证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750000元罚款。
750000.00元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