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郑尚泳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尚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2MA2ALCLF3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三门县珠岙镇高枧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文综罚字〔2024〕15号
2024年6月26日9时7分,三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舒立武、梅晔琪依法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确定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三门县珠岙镇高枧村的三门县郑尚泳超市进行检查。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货架上摆有用于零售的“10以内加减法”“20以内加减法”“同步作文”等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郑雪华出示《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对现场“10以内加减法”等43册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执法相关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负责人郑雪华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三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07-15
2
三市监处罚[2024]105号
-
经营的桶装方便面商品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元。
100.00元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