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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好医生零售连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13400MA6BN98RX4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西昌市胜利南路一段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凉西市监处〔2025〕51340125000066号
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西昌市胜利南路一段10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中药饮片区货柜内发现存放有虫蛀中药饮片柏子仁(品名:柏子仁,规格:选,产品批号:C0112308001,生产日期:20230803,净重:1kg, 贮藏:置阴凉干燥处,防热,防蛀。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四部)0.85kg;酸枣仁(品名:酸枣仁,规格:净制,产品批号:221101,生产日期:2022-11-16,重量:0.5kg/袋,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从四川省西昌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以185.00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柏子仁1kg,以1120.00元/kg购进上述酸枣仁0.5kg。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柏子仁和酸枣仁存放在其药房内中药饮片柜中,柏子仁的销售价格为370.00元/kg,酸枣仁的销售价格为2240/kg。截至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柏子仁已销售155g,还剩850g,酸枣仁已销售195g,还剩298g,尚未销售的上述柏子仁和酸枣仁已被虫蛀。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养护记录。药店将虫蛀药品摆放在药品销售区,且未及时撤柜并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处理区,导致虫蛀药品处于随时出售状态,且在消费者购买前未采取相应措施,应认定为销售劣药。由于药店未做养护记录,无法准确计算出售出劣药的数量和货值金额,存在销售过期药品的高度可能性。尚未被销售的酸枣仁货值金额667.52元,柏子仁货值金额314.5元。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柏子仁和酸枣仁有虫蛀现象,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点“根据药品质量检验结论认定劣药的具体情形:(二)被污染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 2.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虫蛀、霉变或者禁用农药残留超过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二)被污染的药品;”规定的劣药标准,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有的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及《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记载的柏子仁贮藏要求为“置阴凉干燥处,防热,防蛀”的说明,《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记载的酸枣仁贮藏要求为“置阴凉干燥处,防蛀”的说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柏子仁及酸枣仁已被虫蛀,为劣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发现当事人药店经营场所陈列虫蛀的药品的行为;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的时间、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法定条件,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资格主体及配合案件调查的合法性; 4.当事人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购进数量及价格等情况; 5.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营业场所的中药饮片区域上陈列的上述药品已虫蛀的事实; 案件性质: 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中药饮片区域上陈列的上述药品已被虫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
罚款2.00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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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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