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莲城明源三七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明忠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7MA6N9K9T7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广南县莲城镇龙井社区莲城南路隆基商业广场E3-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3〕73号
抽检人员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353260071893012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确认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干制三七花进行现场抽样检验以及购买样品的数量及付款金额的事实。
2023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广南县莲城明源三七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常营业,该批次干制三七花已全部销售。
同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并召回已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食品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的干制三七花,张贴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对该批次干制三七花退货退款。
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承诺书》各1份,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承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要求。
2023年7月11日和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明忠云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询问调查,获取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制三七花的进货来源、进货查验、营业收入、销售对象及未履行进货检验和未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等事实。
经查,该批次干制三七花是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以总价款4590元从文山三七市场购进的,共购进27公斤(170元/公斤),购进后以240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6公斤,以200元/公斤销售给抽样人员1公斤,销售货值金额6440元,获利(违法所得)1850元。
由于该店在经营干制三七花过程中未按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货登记台账,导致其所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干制三七花无法进行追溯。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没有收到消费者因购买食用了该批次干制三七花对消费者身体造成危害的投诉或举报。
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以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干制三七花,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购销台帐),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伍拾元(¥:1850元)。
二、处罚款壹仟元(¥:1000.00元)。
上述罚没收入共计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元整(¥:285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