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腾越镇得龙酒类营销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寸得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6PRK7D3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金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世纪城商业E段E2-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4〕85号
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腾越镇金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世纪城商业E段E2-02号从事酒、饮料、卷烟、预包装食品零售。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到贵州省仁怀市众人玖禾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代购合同。2020年开始跟众人玖禾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贵州老窖、茅台醇、茅台不老酒V15。2022年9月份,当事人开始跟其隔壁店铺老板魏俊购进播窖1935(红色圣地1935)、茅台不老酒V15。截至2024年12月7日被公安局查获之日,根据购买的记录和当事人双方的聊天记录,当事人共计跟魏俊进购酒5次,第一次购买时间是2022年9月,购买的酒是红色圣地1935,数量20箱,每箱6瓶,每瓶500ml, 单价380元每箱,总价是7600元,第二次购买的时间2022年10月9日,购买的是茅台不老酒V15,购买了100箱,每箱6瓶,每瓶500ml,单价是600元每箱;第三次购买的时间是2023年1月15日,购买的是1935红色圣地,数量是50箱,单价是380元每箱,总价是19000元;第四次购买的时间是2023年4月8日,购买的是1935红色圣地,购买了100箱,单价是350元每箱,总价是35000元;第五次购买的时间是2023年11月29日,购买的是1935红色圣地,数量是100箱,单价是350元每箱,总价是35000元。以上五次,当事人一共实际支付了“红色圣地1935”270箱的购酒金额共计96600元,其中最后这100箱实际收到92箱,已被公安扣押;“茅台不老酒V15”100箱,购酒金额共计60000元。2022年12月7日,公安局在其仓库检查,发现1箱“茅台不老酒V15”1箱,并将其扣押。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92箱,“红色圣地1935”和1箱“茅台不老酒V15”进行鉴别,出具产品鉴定表:“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广州播窖酒业销售有限公司2022年8月26日向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我公司于2010年与贵公司签订(播窖1935)系列酒总经销合同,2012年向贵公司申请一款播窖1935(副名称:红色圣地)团购产品,规格500mlx6,数量3000件,我公司郑重向贵公司承诺,我司向贵公司申请团购的“播窖1935(副名称:红色圣地)3000件全部用于团购,未向市场流通,我司也从未授权给任何媒体和经销商销售该产品。据此,可以认定当事人购进的270箱“红色圣地1935”及被公安局扣押的1箱“茅台不老酒V15”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实际支付了播窖1935购酒金额共计96600元。其进购的酒部分用于结婚请客,部分自己喝。本案中,因能查实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不老酒V15”仅有1箱,故“茅台不老酒V15”的违法经营额仅以当事人进购1箱的金额计算。上述侵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按270箱当事人进购的“红色圣地1935”及被公安局扣押的1箱“茅台不老酒V15”进购价格计算共计97200元。第一次进购的“播窖1935(副名称:红色圣地),进购价格是350元每箱,共计销售6箱,销售价格600元每箱。违法所得共计3600元。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二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3.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