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杨氏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祥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CXXA2T6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湖北口回族乡泗峡口村3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36号
现已查明:1.①海天牌精制料酒(调味料酒),净含量:1.9L,现场发现已开封使用,库存0.8L,生产日期20240510,保质期18个月,受托加工方:海天醋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厂代码C,产地:江苏省宿迁市),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80天,系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6日在郧西县万佳乐超市购进,购进数量:1壶,,购进价格:8元/壶,库存0.8L,货值金额8元;②海天牌生抽酱油(酿造酱油),净含量:1.9L,现场发现已开封使用,库存1L,生产日期20240613,保质期18个月,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品有限公司(2厂代码:B,产地:广东省佛山市),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46天,系当事人2025年12月20日于陕西省镇安县茅坪镇高米易购购进,购进数量:1壶,购进价格:8元/壶,库存0.8L,货值金额8元。综上,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合计16元。
2.经本局执法人员充分调查核实,海天牌精制料酒、海天牌生抽酱油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账,无有效证据核算其违法所得数额,报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不再对其单独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①海天牌精制料酒(调味料酒)0.8L;②海天牌生抽酱油(酿造酱油)1L);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①海天牌精制料酒(调味料酒)0.8L;②海天牌生抽酱油(酿造酱油)1L)。
3.罚款3000元。
共计罚没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