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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县柑浦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启绿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2MA7BFNF50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浦北县龙门镇环城北路107号 【一照多址企业】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4日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将公司变更为一照多址企业。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8日与广东商人钟*雄签订《委托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钟*雄委托当事人采购大红柑皮1000公斤,约定交货日期为2026年2月1日前,其中采购价为70元/公斤(此合同采购价包含皮价、包装费、运输成本等费用)。另外,合同还约定包装纸箱由钟*雄负责提供。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5日按照合同约定将生产加工好的470公斤“速成工艺陈皮”用简易的透明无字薄膜袋装好后通过货运物流发给广东商人钟*雄。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3日主动召回已经售出的该批次“速成工艺陈皮”8公斤,实际售出462公斤。另外,2025年12月17日我局在当事人位于浦北县龙门镇环城北路107号的厂房查封了10公斤“速成工艺陈皮”和2025年12月23日我局查封了当事人主动召回的“速成工艺陈皮”8公斤。根据当事人供述,该批“速成工艺陈皮”生产加工成本为64元/公斤,销售价为70元/公斤,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速成工艺陈皮”货值金额33600元,获利2772元。 另查明,当事人将在广西浦北县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的陈皮分装进委托方提供的标识有“中国广东”“新会陈皮”字样的53个包装纸箱(其中19箱为2024年生产加工的老树大红柑皮,34箱为2025年生产加工的老树大红柑皮,均为正常工艺加工),待发往广东采购商钟*雄,尚未售出。其中,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浦北县龙门产业园纵二路东向的厂房内现场查封了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包装箱上标示有“中国广东”“新会陈皮”字样陈皮(2025年生产加工的老树大红柑皮,规格:11公斤/箱)34箱共374公斤,销售价为56元/公斤,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0944元。另外,我局还在当事人位于浦北县龙门镇环城北路107号的经营场所查封标示有“新会陈皮”“中国广东”字样的陈皮(2024年生产加工的老树大红柑皮,规格:10公斤/箱)19箱共190公斤,销售价为92元/公斤,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7480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伪造产品产地的陈皮货值金额为38424元,涉案“速成工艺陈皮”货值金额33600元,获利2772元。故认定违法所得277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和以次充好的产品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戒。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伪造产品产地的陈皮53箱共计564公斤和以次充好的“速成工艺陈皮”18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柒拾贰元整(¥2772.00)。 3.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8424元0.9倍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伍佰捌拾壹元陆角(¥34581.60)。 4.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以次充好“速成工艺陈皮”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3600元2.5倍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拾贰万壹仟叁佰伍拾叁元陆角(¥121353.60)。
118581.60元
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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