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文昌镇站前民居民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国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27MA2HX7C36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文昌镇文昌村231-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市监处罚〔2023〕324号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从美团优选处采购的,当时采购了康师傅泡椒牛肉面1箱(12桶)45元一箱,百威啤酒规格255ml一箱(12听)56元一箱,百威啤酒,规格450ml一箱(12听)70元一箱。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康师傅泡椒牛肉面销售价格5元一桶,百威啤酒规格255ml销售价格是5元一听,百威啤酒规格450ml销售价格是8元一听。除了本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剩下的由当事人销售和自己食用,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和百威啤酒,货值金额13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少,且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