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金伟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4MA4F1KKQ8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马口镇窑新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9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以65000元的价格购入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3.5t及以下,设备代码:511010A12202223118),购入后即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投入使用,用于再生资源货物的装卸作业。截至2026年4月8日案发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办理使用登记:该叉车投入使用后,当事人未在法定的30日期限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该叉车自2024年4月投入使用至案发,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过首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现场检查时,操作人员张易正在驾驶该叉车进行装卸作业,其当时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N1),直至2026年6月29日方取得该证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
针对“未办理使用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鉴于当事人已于案发后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11鄂K31007 26),已实质完成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事项已完成,不再另行处以罚款;
针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鉴于操作人员张易已于2026年6月29日取得N1作业人员证,已实质完成整改,责令限期改正事项已完成,不再另行处以罚款。
综上,对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