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厥河以东餐饮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方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C6DYM32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厉山镇神龙湾3号楼3-208、2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81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之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发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经营者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婆婆视力双盲一级残疾,家庭生活困难等情节。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7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