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润佳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凤珍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2MA1CPHFWX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友谊县友谊镇友谊路西侧爱心家园小区A号楼商服负1层10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1
(2024)黑0522民初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友谊县润佳超市
姜**
友谊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04
2024-07-02
(2024)黑0522民初4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友谊县润佳超市与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7
2023-02-06
(2023)黑0522民初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范**、友谊县润佳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07
2023-02-06
(2023)黑0522民初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范**、友谊县润佳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07
2023-02-09
(2023)黑0522民初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范**、友谊县润佳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3-07
2023-02-07
(2023)黑0522民初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范**、五常市背荫河镇润祥酸菜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3-07
2023-02-23
(2023)黑0522民初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范**、佳木斯市佳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友市监处罚〔2025〕17号
一、经查,友谊县润佳超市经营场所分为食品区与生鲜区,食品区和生鲜区是由组长负责,经营者张凤珍负责友谊县润佳超市的总体经营事项。2024年12月22日因当事人超市电脑中用来给商品编码的软件进行升级,将条形码从13位升级至18位,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巧克力卷”包装袋上原有的标签无法被升级后的电脑软件识别,需重新打印标签,导致产品“巧克力卷”包装袋上出现贴有两张标签的情况。同时因当事人电脑软件升级,升级后重新打印的标签上的包装日期改变,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称重食品标签上的保质期至日期根据包装日期制订,故重新打印标签后包装日期改变,保质期至日期也相应改变,导致出现产品“巧克力卷”包装袋上贴有的两张标签包装日期与保质期至日期不一致。2025年1月23日现场检查时未见上述产品“巧克力卷”,当事人称均已销售完毕,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显示,贴有两张标签的产品“巧克力卷”售价为5.8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5.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二、经查,当事人称2024年12月22日超市电脑软件升级完成后需要人工手动调整电子秤,但升级完成时软件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提示超市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手动调试操作,故当事人超市工作人员未对电子秤进行调整,导致在散装食品计量称重时计算的售价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况。到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超市工作人员发现电子秤在计算售价时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况,通过联系软件公司工作人员对电子秤进行调整后,改正了“四舍五入”的现象。因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2日至2025年1月20日的销售票据无法提供,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根据投诉人投诉举报信附带的产品图片和购物小票,计算得出当事人多收价款共计为0.09元,故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所得为0.09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行为。
一、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二、事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09元;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5-03-25
2
友市监处罚〔2025〕16号
经查,友谊县润佳超市经营场所分为食品区与生鲜区,食品区和生鲜区是由组长负责,经营者张凤珍负责友谊县润佳超市的总体经营事项。当事人称于7年前从福利的青岛金子酒行购进“农垦人蓝优升级版”白酒3箱,每箱12瓶。因时间间隔长,当事人无法提供“农垦人蓝优升级版”白酒的进货票据,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材料。当事人称“农垦人蓝优升级版”白酒购进时有包装箱,后续因大部分白酒已销售完毕,所剩产品较少,当事人未留存包装箱,“农垦人蓝优升级版”白酒瓶身自带包装上未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信息。上述3瓶“农垦人蓝优升级版”白酒销售价格为12元/瓶,货值金额共计为36元,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9日向投诉人销售“农垦人蓝优升级版”白酒1瓶,售价为12元。涉案白酒货值金额共计4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元,当事人构成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农垦人蓝优升级版”白酒3瓶);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5-03-21
3
友谊市监处罚[2023]24号
当事人经营的尖椒,购进于集贤县刘柱子蔬菜批发商行,检验结果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尖椒时索要了购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尖椒69.2斤,购进价格为每斤1.8元,约125元,以进货票据为准,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每斤2.49元,共销售金额约172.3元。违法所得4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尖椒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当事人召回不合格尖椒的情况。
2、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样检测的食品不合格。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复检的权利及须知。
4、当事人工作人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食品情况。
5、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抽检销售状态。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7、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8、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
人的基本情况。
9、食品购货凭证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尖椒和购进另一批次尖椒的数量和价格日期。
10、当事人关于不合格食品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针对不合格商品进行整改。
11、当事人关于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公告,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
12、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一份,证明已送达到当事人。
13、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字确认。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