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毅 | 注册资本:1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743574830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88号综合服务楼15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0
(2025)粤01民终10876号
劳动争议
卢**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17
(2024)粤0111民初29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伊丹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0
(2024)粤0111民初29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伊丹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4-09-12
(2024)粤03民初4603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7-10
(2024)川知民终16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玖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久量电子数码有限公司
王**,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3-10-24
(2023)粤01民终23132号
劳动争议
黄**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0-17
(2023)粤01民终18957号
劳动争议
廖**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0-11
(2023)粤01民终20108号
劳动争议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10-11
(2023)粤01民终20107号
劳动争议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10-11
(2023)粤01民终20109号
劳动争议
李**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4-30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宁海县西店羿衡电器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2-10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
2020-03-17
(2018)浙01民初138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晨飞日用百货有限公司,胡**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3-10
(2018)浙01民初415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康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4-02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钟**,潮州市湘桥区晟韵达电器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6
2019-04-02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开发区新佳越电器厂,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公立电器厂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7
2019-02-21
(2017)沪73民初33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雄锋酒店用品商行(经营者:夏克生)
裁判文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8
2019-01-15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忠银电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01-15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8-10-16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雄锋酒店用品商行(经营者:夏克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0-20
2023-09-08
(2023)粤01民终16130号
劳动争议
简**、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10-13
2023-09-11
(2023)粤01民终16969号
劳动争议
赖**、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10-13
2023-09-11
(2023)粤01民终16972号
劳动争议
缪**、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10-13
2023-09-11
(2023)粤01民终16970号
劳动争议
周**、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10-13
2023-09-11
(2023)粤01民终16966号
劳动争议
冼**、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3-10-13
2023-09-11
(2023)粤01民终16971号
劳动争议
何**、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3-09-22
2023-09-08
(2023)粤01民终16128号
劳动争议
杨**、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3-09-22
2023-09-08
(2023)粤01民终16129号
劳动争议
黎**、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3-09-22
2023-09-08
(2023)粤01民终16133号
劳动争议
孙**、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9-22
2023-09-08
(2023)粤01民终16132号
劳动争议
刘**、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2002号
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不合格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遂于2025年5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将企业名称由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生产了“LED手持式电灭蚊拍(电蚊拍)”(规格型号:DP-1224、生产日期:2024.01.02))120个,生产成本为19.5元/个。2024年8月8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8月28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11105928),报告显示依据GB4706.1-2005、GB4706.76-2008标准,依据《浙江省电灭蚊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稳定性和机械危险”、“耐热和耐燃”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4年1月5日销售上述产品120个,销售价21.5/个。当事人2024年9月1日收到检验机构邮寄的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9月10日发出通知召回上述产品,均未能召回。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LED手持式电灭蚊拍(电蚊拍)”货值金额为258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4月14日、2024年02月01日、2025年02月06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41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254号、穗云市监处罚〔2025〕194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0元;二、罚款7224元。(罚没款合计:7464元)
7224.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2
穗云市监处罚﹝2025﹞194号
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生产“柔光舒适灯”(型号:DP-6077,规格:48W,批号:202303)150台,成本价为45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0元/台,销售金额7500元。上述产品2024年7月23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411103632;结论: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项目不符合GB7000.1-2015、GB7000.204-2008标准)。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生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3,规格:100-240V~50/60HZ0.5W)400台,成本价18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8.5元/台,销售金额7400元。上述产品2024年6月25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G***********)。同时,该批次产品于2024年5月11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亦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411102116)。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日生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9,规格:100-240V~50/60HZ0.08A0.5W)500台,成本价17.5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8元/台,销售金额9000元。上述产品2024年6月25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G***********)。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生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DP-835B,规格:100-240V~50/60HZ0.05W)240台,成本价13元/台,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4元/台,销售金额3360元。上述产品2024年6月25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G***********);同时,上述产品另于2024年9月14日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TQ24145009)。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上述4款产品合计成本为25820元,合计销售金额为27260元,我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进行了召回,但未能召回。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7260元,违法所得1440元。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曾于2023年8月31日被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我局于2024年2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4〕254号)。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二、罚款81780元。(合共罚没83220元)
8178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6
3
穗云市监处罚﹝2024﹞254号
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样检验结果线索,发现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后我局收到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抽检不合格线索,并案处理。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样检验结果线索,依职权对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00230303000351、4400230303000521)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DQJ20230092)。《检验报告》(No:4400230303000351)的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LED手持式电蚊拍,商标:久量,型号:LED-803,生产日期:2023-04-01)的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 、GB4706.76-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No:4400230303000521)的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LED手持式电蚊拍,商标:久量,型号:LED-809,生产日期:2023-01-03)的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76-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No:DQJ20230092)的结论:依据GZ385910电灭虫器188-2020《浙江省电灭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电蚊拍(LED手持式电蚊拍,商标:久量,型号:LED-809,生产日期:2023-02-01)的二十六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耐热和耐燃”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不合格产品,故未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佛山市计量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Q23-JJ0525T)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Q23-JJ0525T)的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LED手持式电蚊拍,商标:久量,型号:LED-803,生产日期:2023-04)的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试验)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76-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所述的不合格产品。经查明,上述四批次“LED手持式电灭蚊拍”均系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3,生产日期:2023-04-01)共生产了200支,已全部销售给广州?
当事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74830D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身份证号码:**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样检验结果线索,发现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后我局收到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抽检不合格线索,并案处理。经查明,上述四批次“LED手持式电灭蚊拍”均系当事人委托肇庆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3,生产日期:2023-04-01)共生产了200支,已全部销售给广州市万**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产品成本价为17元/支,销售价为18.5元/支,货值为37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9,生产日期:2023-01-03)共生产了180支,已全部销售给广州市万**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产品成本价为17元/支,销售价为18元/支,货值为324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LED手持式电蚊拍(型号:LED-809,生产日期:2023-02-01)共生产了180支,已全部销售给广州市万**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产品成本价为17元/支,销售价为18元/支,货值为3240元,违法所得为180元。LED手持式电灭蚊拍(型号:LED-803,生产日期:2023-04-28)共生产了250支,已全部销售给广州市万**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产品成本价为17元/支,销售价格为18.5元/支,货值为4625元,违法所得为375元。上述五批次不合格产品均已无法召回,货值共计为14805元,违法所得共计为1035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三、罚款37500元。罚没款合计38535元。
37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