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飞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0PUFBF7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光辉路五完小西大门南侧明鼎华都住宅小区公建G3号楼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8
合同纠纷
李**,白**
巴彦淖尔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1
合同纠纷
白小喜、李银祥
巴彦淖尔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1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8日对巴彦淖尔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何波进行询问,当事人提供《电梯自行检测报告》4份,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对4台电梯进行电梯自行检测,4台电梯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定期检验,到2025年2月1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对上述4台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授权委托人何波在询问过程中承认巴彦淖尔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