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麒麟区桔色保健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勉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02MA6NY7JC2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麒麟西路85号1幢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麒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009号
未按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麒区人社监令字﹝2024﹞第011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4482.4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4482.48元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5-22
2
麒区人社监罚字﹝2024﹞第008号
未按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麒区人社监询字〔2024〕第013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000.00元
曲靖市麒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4-28
3
曲税三稽罚﹝2023﹞10号
你单位2021年支付职工工资薪金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17.44元,未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你单位未扣未缴个人所得税3,917.44元的行为处以1,958.72元罚款。
1958.72元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11-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