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正开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春富锋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玉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17CU4P2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富锋清华园二期5栋116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5〕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4日销售速效救心丸(国药准字Z12020025)1盒,于2025年2月21日销售塞来昔布胶囊(国药准字HJ20140106)2盒,这3盒药是该店店长盘货时发现药品丢失,便到其他药店购买了2盒塞来昔布胶囊和1盒速效救心丸带到店内补充库存进行销售。因此,售卖的这2盒药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资质证明材料,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知书》(长市监朝责改(2025)65号)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长市监朝限提(2025)12号)。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涉案药品的购进资质证明材料及相关票据。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复查,现场检查中没有发现有违法购进药品销售,也未发现其它违法问题。上述涉案药品中速效救心丸有1盒,价格40.00元,塞来昔布胶囊有2盒,每盒价格35.00元,涉案药品3盒,货值金额110.00元,违法所得金额110.00元。我局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协查函(长朝市监协查【2025】X0123号)申请相关单位协助我局调查涉案药品速效救心丸的情况,收到复函证实该药品的合法性;我局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协查函(长朝市监协查【2025】X0132号)申请相关单位协助我局调查涉案药品塞来昔布胶囊的情况,收到复函证实该药品的合法性。
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除适用规则规定应当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二)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三)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四)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五条“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倍数或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在减轻处罚幅度内,从轻、一般和从重行政处罚,参照本基准制定相应法条裁量情形进行判定。”之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为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涉案药品3盒,货值金额110.00元违法所得金额110.00元,货值金额较小、药品数量较少;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适用减轻的处罚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拟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
2、罚款3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30110.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