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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瑞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宇明注册资本:5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3060997033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王家宕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9
(2025)浙0111民初1371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杭州富阳瑞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明富(杭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5
(2025)浙0111民初1371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杭州富阳瑞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龙元明富(杭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7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05日,当事人杭州富阳瑞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浙A8U***绿色重型自卸货车,在杭州市富阳区**********运输散装货物时,车厢后挡板挂钩松动泄漏造成了污染。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属机动车辆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罚款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150.00元
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08
2
杭路政罚﹝2024﹞81246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6月14日22时58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杭州富阳瑞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富阳瑞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255.00元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16
3
杭路政罚﹝2024﹞81244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6月09日22时40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杭州富阳瑞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富阳瑞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262.00元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16
4
杭路政罚﹝2024﹞81245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6月13日19时55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富阳方向K281+130检查时发现杭州富阳瑞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富阳瑞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660.00元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