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5751300922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小街村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2-10-08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3
2021-03-18
(2021)粤01民终10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廖**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广州市聚喜莱车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3-05
(2019)粤0111民初319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驰电动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0-03-05
(2019)粤0111民初319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
陈**,广州市广驰电动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0-01-08
(2019)粤0114民初10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聚喜莱车业有限公司,廖**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7
2019-03-28
(2018)粤1972民初178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
东莞蓝果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0
2021-11-12
(2021)粤0114执80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廖**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8-03
2021-06-09
(2021)粤0113民初320号
执行异议之诉
陈**与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19
2020-01-10
(2019)粤0114民初10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聚喜莱车业有限公司、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2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3-18
2021-03-15
(2021)粤01民终10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廖**、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18
2020-12-04
(2020)粤0113民初93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与广州愉途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545.5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03
2020-10-27
(2020)粤0113执异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5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1-01-12
2020-08-27
(2020)粤0111执8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5-29
2020-03-05
(2019)粤0111民初31932号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与陈**、广州市广驰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9547.5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3-19
2020-02-21
(2019)粤0113执90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1-16
2019-04-22
(2018)粤0113民初10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特(天津)车料有限公司与广州翻腾顺顺贸易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192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一稽罚〔2026〕19号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2018年、2019年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且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未改正,经查,你单位在2018-2019年向天津虎客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0326985-00326993、00358035-00358043;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05453195-05453204;发票代码1200184130,发票号码01674245,金额:2672679.44元,税额:424775.96元,价税合计:3097455.4元,上述发票在未发生真实的货物劳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且所涉银行交易记录不能反映企业正常资金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行他字第1号答复,对于你单位虚开发票暂不进行处罚,待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3号),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2000元罚款。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2-10
2
津税一稽罚〔2026〕18号
违反税收管理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