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拓环杰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海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U6B2C9H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9号冠诚国际1幢206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48号
1.经查证,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注册的经营地址不存在,银行资金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资金即进即出、发票集中领购、开具,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襄垣县荣千商贸有限公司、襄垣县紫雅博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合计2,850,186.06元、销项税额合计484,531.70元、价税合计3,334,717.76元),应依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虚开金额申报并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交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1月取得上海阅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合计145,874.24元(已认证抵扣)不予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145,874.24元,应补缴增值税145,874.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11.20元、教育费附加4,376.22元、地方教育附加2,917.48元。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3-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8-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
2018-12-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