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伟光注册资本:79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0712526051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绍三线永仁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06
(2025)浙0602民初1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淮南市金顺泰商贸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1-12-20
(2021)浙0602民初103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宏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0-08-12
(2020)浙0602行初139号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合同
陈**
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19-03-04
(2018)京73行初6028号
其他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5
2019-03-04
(2018)京73行初6028号
其他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30
2020-11-20
(2020)浙06行终394号
行政征收
陈**、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0-10-09
2020-06-30
(2020)最高法行再166号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再审申请人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20-10-09
2020-06-30
(2020)最高法行再166号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再审申请人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20-09-02
2020-08-26
(2020)浙0602行初139号
其它类型纠纷
陈**、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20-06-28
2020-03-27
(2020)最高法行申1445号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20-06-28
2020-03-27
(2020)最高法行申1445号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19-08-23
2019-08-13
(2019)京行终4003号
工商行政管理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8
2019-08-21
2019-03-15
(2018)京73行初6028号
绍兴咸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9
2015-04-30
2015-04-30
(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371号
绍兴咸亨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07-04-06
2007-04-06
(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36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钱**与绍兴咸亨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3﹞421号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spanclass="cbz">1033306</span><spanclass="cbz">0100110</span>,食品类别:调味品;酒类;蔬菜制品、豆制品。生产地址:浙江省绍兴市绍三线永仁路,有效期至2026年4月19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生产了一批次冬酿花雕(黄酒)720瓶,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14%vol,于2023年4月28日销售给绍兴锦雨商贸有限公司360瓶,销售价格为4.33元/瓶,销售金额1558.8元,于2023年5月24日销售给台州市路桥区老妹食品商行354瓶,销售价格为4.33元/瓶,销售金额1532.82元。2023年5月24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当事人2023年1月13日生产的冬酿花雕(黄酒)进行监督性抽检。2023年6月16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编号NO:<spanclass="cbz">3523000</span>04162的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18<spanclass="cbz">《黄酒》</span>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spanclass="cbz">《检验报告》</span>,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该批次冬酿花雕(黄酒)无库存,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收到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立即按规定启动了召回程序,于2023年6月24日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出召回通知,绍兴锦雨商贸有限公司退货324瓶,台州市路桥区老妹食品商行退货120瓶,共计退回444瓶,因检验用去4瓶,当事人留样2瓶,实际销售270瓶。同时,因当事人收到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立即召回了该标签不合格的冬酿花雕(黄酒)444瓶,故违法所得按270瓶计算。综上所述,本案的货值金额为3117.6元,违法所得为1169.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69.1元;2、罚款7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69.1元;2、罚款7000元。
7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