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陈福记熏酱饺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玉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7JNEKWX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恒冠金城2号楼2号门市(东六街口路南)(东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4]92号
拜泉县陈福记熏酱饺子馆于2022年3月10日开始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0231MA7JNEKWXG,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恒冠金城2号楼2号门市(东六街口路南)(东南),经营范围是正餐服务。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陈福记熏酱饺子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该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该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执法人员未发现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当事人从生活区找到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显著位置仍未悬挂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或者小餐饮核准证等证件,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未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