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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满香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7K60B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深汕路(龙岗段)292号银龙工业区A区307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4
(2026)赣1128民初463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鄱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仲社管监罚决字﹝2026﹞23号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对行政相对人开展日常检查,并于同日对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惠仲社管监询字〔2026〕第4176号),要求行政相对人于2026年5月21日报送工人工资台账,但行政相对人逾期未按要求报送资料。2026年5月25日我局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仲社管监改字〔2026〕第0882号),要求行政相对人于2026年5月29日前对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的行为进行整改并报送资料,但行政相对人逾期拒不整改。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第(七)(八)(九)款的规定“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七)危害后果较轻的;(八)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九)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处罚裁量档次。我局对行政相对人逾期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人民币伍仟元(¥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