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元马鑫源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L22FY7W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113号
根据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呈批事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关于查处仿冒混淆侵权“乐堡”啤酒违反法行为的通知》)和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的举报,2023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北段的元谋县元马鑫源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乐堡超爽(北京)啤酒有限公司“乐啤斯超爽啤酒”28罐(生产日期20230323的2箱24罐、生产日期20230513的4罐)涉嫌与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乐堡啤酒”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相近似,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与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乐堡啤酒”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相近似的乐堡超爽(北京)啤酒有限公司“乐啤斯超爽啤酒”28罐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开具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113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与嘉士伯酿酒有限公司“乐堡啤酒”名称、包装、装潢等相近似标识的乐堡超爽(北京)啤酒有限公司“乐啤斯超爽啤酒”28罐(生产日期20230323的2箱24罐、生产日期20230513的4罐);
2.处以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