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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桂红电动车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桂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5MA1PL34J5Q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四通路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5〕X00066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零售业务,其实体门店的店招名称为“小刀电动车”。2025年9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6台品牌为小刀的电动自行车,其中,整车编码为323022503011427、323022503011610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均为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标价均为1780元。整车编码为189022501158206、189022502042415、189022502041979、189022505018763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单位均为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价分别为1680元、1680元、1480元、1599元。经与车内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信息对比,发现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均存在车座加长,其中4台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323022503011427、323022503011610、189022501158206、189022502042415)存在加装靠背的情形,另有2台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189022502041979、189022505018763)存在加装后备箱的情形。经测量,6台电动自行车车座长度的测量数值均为62cm,其数值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1.5 “尺寸限值” 中“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 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规定的要求。 经查,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品牌:小刀)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26日从苏州高国贸易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货,整车编码为323022503011427、323022503011610、189022501158206、189022502042415、189022502041979和189022505018763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分别为1650元/台、1650元/台、1549元/台、1549元/台、1379元/台和1459元/台。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进货总金额为9236元。购进后,当事人于2025年9月5日在其经营场所维修区域内对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座椅加长并对其中4台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323022503011427、323022503011610、189022501158206、189022502042415)安装了靠背,2台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189022502041979、189022505018763)加装后备箱。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拆除涉案电动自行车座椅靠背和后备箱,并将上述6台电动自行车加长的座椅更换成原有的座椅,其结构和形式与随车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一致。因涉案6台电动自行车当事人自购进后未售出,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9999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还提供了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采购进货单,进货单载明进货日期、进货价格和进货数量,并保留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综上,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非法加装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2
太市监处罚〔2024〕0340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7月6日,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的零售。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售一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2313Z;整车编码:***************、车辆生产者: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价:1480元。该辆电动自行车外观(鞍座)与合格证不一致。经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依据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  经核实,该辆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2日从“苏州高国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1399元/辆、销售价格1480元/辆(标价)。购进后当事人对该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现场该电动自行车未出售,故无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2,96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960.00元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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