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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术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MABT4EN18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承恩街与卫前路交汇豪邦美郡小区22栋(101-111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6〕35号
当事人榆树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于2024年5月15日与榆树市医疗保障局签订了医保协议,已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执行相关政府指导价。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患者收费过程中,未执行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医保联〔2019〕17号,以下简称《长医保联〔2019〕17号》文)、《长春市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版)》等文件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规定,椎管内麻醉患者不能同时收取基础麻醉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 12月31日,当事人在开展椎管内麻醉诊疗项目过程中,向患者收取第椎管内麻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础麻醉费用(收费标准:114元/次),属于重复收费,涉及64人次,多收取费用7296.00元,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699.24元。 2.《长医保联〔2019〕17号》文、《长春市市属、县(市)区 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版)》规定,项目名称: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化学发光法)(编码:250403053)计价单位:项。说明:凝集法18元,荧光探针法45元,化学发光法60元,印迹法63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将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化学发光法)串换成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印迹法)向患者收费,涉及10人次,多收取费用30.00元,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9.00 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榆树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不执行上述2项政府指导价向患者多收价款即违法所得合计7326.00元,其中包含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718.24元。至案发,上述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718.24元已全额退回。
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患者收费过程中,未执行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医保联〔2019〕17号)、《长春市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版)》等文件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向患者多收价款即违法所得合计7326.00元,其中包含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718.24元。至案发,上述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718.24元已全额退回。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多收价款2607.76元退还消费者,也未公告查找消费者,本局依法予以没收。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节(序号320)规定的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规定,可以适用处违法所得0.1倍的罚款裁量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十一)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多收的价款2607.76元;2、并处违法所得0.1倍的罚款人民币732.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40.36元。
732.6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2
长榆卫医罚字(2025)-A13号
2024年为患者诊疗时实施了过度诊疗
1、警告;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榆树市卫生健康局
2025-12-15
3
长卫医罚﹝2025﹞A032号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病历管理制度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2万元。
22000.00元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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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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