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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王香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B70W8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宝清县宝清镇唯美品格2号楼11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3]105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洗涤剂属于食品相关产品,被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宝清县王香饭店,从2022年1月7日起在微信号为A421445微信名称为万星二手车批发零首付(曾用名为A.洗洁精餐巾纸筷子洗衣液)的男子处,共购买16次洗涤剂,总金额438.5元。该洗涤剂每桶20斤,购入价格为15元/桶,每斤0.75元,少部分用于清洗厨房用品,大部分用于地面清洁。经宝清县公安局调查,当事人从上述男子处购买的洗涤剂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截止案发,当事人购买的该洗涤剂已全部用完,没有库存,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清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宝公(食药环)移字〔12 〕号)复印件一份;常海洋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常海洋的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张宇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证明案件来源和该洗涤剂生产厂家未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询问笔录》两份,其中一份为宝清县公安局制作,证明当事人购买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洗涤剂的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形成证据链条。 2023年9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宝市监罚告〔2023〕1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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