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龙场镇合兴五金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3MA6GTK0T2Y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人民北路146号(现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4]269号
经查明,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在修文县龙场街道人民北路146号(现18号)销售计量器具,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从华宇电子衡器购进ACS-30A型电子台秤2台,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产品编号为634874,生产厂家为永康市大阳衡器有限公司,购进价115元/台。截止2024年6月12日,已销售1台,销售价140元/台,获利25元,剩余1台。当事人销售的ACS-30A型电子台秤经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中心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ACS-30A型电子台秤的时间、地点、数量等。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ACS-30A型电子台秤等情况;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ACS-30A型电子台秤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
证据四、《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ACS-30A型电子台秤的外观、基本信息、显示的重量不符合要求等;
证据五、计量器具购买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不合格ACS-30A型电子台秤的时间、地点、数量等;
证据六、《检定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ACS-30A型电子台秤经检定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八、韦君和杨家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权限。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