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区陈平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5MAC4MXQ32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南门村委会南门大村2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晋处罚〔2026〕51号
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诊所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同批次枸橼酸西地那非片5盒放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售价10元/盒,2025年4月7日, 晋宁区陈平诊所售出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剩余4盒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货值金额合计40元。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处方笺、销售出库(复核)单(随货同行)、供货商经营资质材料、整改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晋宁区陈平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情形,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晋宁区陈平诊所作出行政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一是首次违法,两年内在本局无处罚记录;二是积极整改,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货值较小,过期药品未售出;三是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建议对晋宁区陈平诊所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试行)的通知》:“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3”的规定,拟责令晋宁区陈平诊所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劣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4盒;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一、没收劣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4盒;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