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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优品潮创意潮流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有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EB5T3X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中馆驿镇仁和街(工商银行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39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6人将自家养的一头猪进行宰杀,宰杀的鲜猪肉除了留下自己家里过年腌制腊肉的。当事人在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验检疫,于2026年1月7日下午将剩下72.9公斤进行分割拿到经营场所里进行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每市斤10元的价格销售了3斤,获利3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参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结合相同时期、相同类型、相同性质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71.4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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