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房耐克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金国 | 注册资本:131.313131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746147949E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4号楼2层22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3-17
2016-03-17
(2016)京行终1456号
OJ电子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交﹝总﹞﹝2023﹞第0504-020252号
2023年07月18日14时08分,两名执法人员至北京市朝阳区五方天雅汽配城C5-205北京中房耐克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示证件入户检查。经查:北京中房耐克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并已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备案登记,备案号为京交运管赁字002454号。备案经营范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承租方张帅出租一辆车牌号为京BZD676、银色、大通G10牌小型普通客车,租金为11000元/年,租赁期限为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共计6个月。该公司未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租赁流程。综上,北京中房耐克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以显著方式明示租赁事项。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4000.00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