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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在涨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695258824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横支村(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7
(2025)浙0327民初442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浙江申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2
2024-10-11
(2024)浙0327民初376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浙江申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3
2023-02-23
(2023)浙0327民初356号
租赁合同纠纷
苍南县众达汽车有限公司
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4
2023-02-21
(2023)浙0327民初356号
租赁合同纠纷
苍南县众达汽车有限公司
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5
2022-08-30
(2022)浙03民终4964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苍南县众达汽车有限公司,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4-02
(2022)浙0327民初1327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
苍南县众达汽车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06
2018-08-20
(2018)浙0327执异180号
苍南县众达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8-06
2018-08-20
(2018)浙0327执异181号
苍南县贯虹软包装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1-10
2018-11-13
(2018)浙0327民初863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苍南县众达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21
2017-09-25
(2017)云0111执13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行、昆明玉苍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8-19
2017-12-01
(2016)浙0326执43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7-12-29
2017-09-25
(2017)云0111执133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行与昆明玉苍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温州木兰摩托车有限公司、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长铃奔健机车有限公司、谢**、陈**、叶*、谢**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12-14
2017-09-25
(2017)云0111执133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行与昆明玉苍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温州木兰摩托车有限公司、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长铃奔健机车有限公司、谢**、陈**、叶*、谢**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06-27
2016-06-03
(2016)浙0327执异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温州木兰摩托车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04-07
2017-01-05
(2016)云01民终49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玉苍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2371683.86元
民事案件
10
2016-07-14
2016-07-14
(2016)浙0327执1121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陈庆念与谢**、温州木兰摩托车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苍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86号
当事人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温州市科典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擅自通过车牌号为:浙CL305P、浙C5E9H7、浙C5RX90、浙C1D6T5、浙C876ZT等5辆轻型自卸货车处置工地内建设排污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每车处置建筑垃圾3.3立方米,共计处置16.5立方米。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苍南农商银行的任意网点营业部的财政非税收入结算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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