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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石佛寺镇家家福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明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9UA6K5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石佛寺镇石佛寺街农业银行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5〕198号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要求,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自2021年1月至2025年6月间对10户经营者收取电费,实际用电量164445度,按政策标准应收123913.86 元,当事人加价后实收164445 元,共多收电费40531.14元。当事人在2025年8月5日至20日间共计退还经营者多付电费17040.09元,还有23491.05元通过退款公告后无法予以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不执行镇府指导价的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依法没收当事人未向经营者退还多收电费23491.05元,并对当事人作出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2
武穴市监处罚〔2024〕584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0日从武穴市大法寺陈某处购买50袋麻花,麻花是陈某自己在家制作的,购进价格是5.6元/袋,销售价格是7元/袋,每袋重量是500克,至2024年11月20日,该麻花已下架,当事人已全部退货给陈某,当事人没有进货发票,也没用建立购销台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并作出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3
武穴市监处罚〔2024〕401号
经调查:消费者廖某从当事人处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厨邦香辣腐乳,是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份从武穴市居仁街刘老板处购进,具体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不详,销售价格是8元/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最后一瓶被消费者廖某购买,当事人也没有购销台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记录,导致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4
武穴市监处罚〔2024〕299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从南昌洪都大市场一李姓老板处以3.5元/袋的价格,购进武汉市东西湖福星塑纸彩印厂生产的雅欣牌一次性塑料杯100件,每件20袋,每袋50只装,购进后以3.8元/袋的价格在门店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没有购销台账,合计进货金额7000元,销售金额7600元,盈利6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从南昌洪都大市场一杨姓老板处以16元/个的价格,购进汕头市澄海区煌峻玩具厂生产的熊熊儿童牌工具套装50个。购进后以19元/个的价格在门店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没有购销台账,合计进货金额800元,销售金额950元,盈利1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一次性塑料杯的涉案金额为7600元,违法所得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再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00,并作出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工具套装的涉案金额为950元,违法所得1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得再销售缺少警示标志的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不得再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缺少警示标志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共计750元,并作出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5
武穴市监处罚〔2023〕546号
经调查: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当事人采购收货单,发现截止到2023年9月13日,只在2022年5月19日从大桥副食购进一个批次的“陈克明”麦芯多用途粉24袋,条码为6922507820681,通过查阅当事人销售流水,发现2023年7月19日、2023年5月5日、2023年9月11日、2023年5月22日、2023年6月11日、2023年6月19日共6笔销售记录是同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算是超保质期销售,其中2023年9月11日的销售是投诉人购买的。“陈克明”麦芯多用途粉的进货价为9元/袋,销售价格是11.8元/袋,6袋超保质期销售价格共计70.8元。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依法依规应当严格履行质量查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由于当事人疏于质量查验,未及时清理过期的食品,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形。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承诺以后加强过期食品清理,保证不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由于当事人共计销售了6袋超过保质期的“陈克明”麦芯多用途粉,销售额是70.8元,扣除所售商品的进货款54元,违法所得为16.8元,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6.8元,并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6
武穴市监处罚〔2023〕360号
-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记录,导致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7
武穴市监处罚〔2023〕128号
经调查: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从武穴众兴商行购进1件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乐百氏老酸奶饮品(净含量380ml),15瓶/件,购进价格为每瓶3.6元,然后以每瓶5元的价格销售。该饮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消费者吴某于2023年2月25日购买的一瓶已超过保质期。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依法依规应当应当严格履行质量查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由于当事人疏于质量查验,未及时清理过期的食品,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形。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承诺以后加强过期食品清理,保证不再销售过期食品,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帐,无法核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老酸奶饮品的数量,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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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