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牡丹江市华珍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MA1CJXXE8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675号原牡客办公楼北侧2-5层及一层北侧1号和2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3﹞244号
经查,执法人员扣押的三款化妆品(洗发液、护发素及沐浴液)是从扬州风中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提供了产品备案凭证、购进发票及供应商资质,为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举报人所提供的化妆品(护发素和洗发水)及执法人员扣押的润肤乳的生产企业均为扬州市旅游用品总厂。经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该生产企业及涉案产品(牡市监协查[2023]AM1-7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1日复函,内容为在国家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系统均未查见该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苏药监扬检函[2023]55号),同时将该线索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牡市监案移[2023]59号)。上述三款产品均是当事人从浙江湉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4000瓶,购进价格均为0.59元/瓶,货值金额为2360元,除扣押一瓶外都已使用完毕,因上述所有产品均为顾客住店期间免费使用,不单独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不予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购进发票》、《备案凭证》、《协查函及复函》等相关证据证明。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从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未备案的化妆品(宣香牌润肤乳)1瓶;3、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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