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洪埠乡泓锦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超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5MA9G1YJ07G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洪埠乡洪埠街道北5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市监处罚﹝2025﹞127号
1.经查,当事人从山东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被抽样油品95#车用乙醇汽油1吨,折合为1350升,购进时间是2025年2月3日,购进单价9710元/吨,合计金额为9710元,购进价格折合为7.19元/升,当事人对外销售价格为7.88元/升,货值金额为10638元。 2.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的违法所得为931.5元。2025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案源核查时,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已全部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比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3829元;2.没收违法所得931.00元(罚没合计:14760.00元)。
13829.00元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