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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大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565857116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柯桥钱陶公路与湖中路交汇处柯桥万达广场东南角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3
(2023)浙06民终861号
劳动争议
陈**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4-13
(2023)浙06民终861号
劳动争议
陈**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1-10
(2022)浙0603民初12001号
劳动争议
陈**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3-01-10
(2022)浙0603民初12001号
劳动争议
陈**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5
2023-01-04
(2022)浙0603民初12001号
劳动争议
陈**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3-01-04
(2022)浙0603民初12001号
劳动争议
陈**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3
2019-04-19
(2019)浙0603民初4490号
陶*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3-08
2019-01-31
(2019)浙0603民初128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0
2018-11-26
(2018)浙0603民初974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8-02
2016-08-02
(2016)浙0603民初499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方**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4-28
2016-04-28
(2016)浙06民终81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5-06-04
2015-06-04
(2015)绍柯民初字第150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楼**、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柯桥万达广场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6﹞12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帽子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货值金额199.9元,违法所得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帽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帽子1件;2、处罚款人民币2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帽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帽子1件;2、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2
绍柯市监处罚﹝2023﹞81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从上海农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入“可乐比思乳酸菌风味饮料500ml”24瓶,进货价格为10.27元一瓶。当事人查验了上述饮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海关报关单,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饮料中文标签主要内容如下:可乐比思乳酸菌风味饮料,原产国:日本;配料:水,果葡糖浆,脱脂奶粉,乳酸菌饮料(水,白砂糖,脱脂奶粉,酵母粉,保加利亚乳杆菌),柠檬酸,食用香料,黄原胶,瓜尔胶,槐豆胶;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2日;保质期至:2023年07月31日;在华注册号:CJPN240*****3070137;进口商:合肥市江火跨境电商有限公司;净含量:500毫升。根据配料表得知,该饮料添加了保加利亚乳杆菌,但未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灭菌)型。上述饮料的标签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4.1:“添加菌种的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为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的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上架上述饮料,于2023年6月5日下架,共卖出16瓶,销售价格为15.8元一瓶。当事人于2023年6月11日将剩余8瓶饮料退货给供应商,于2023年6月8日对已售出的16瓶饮料公告召回,至今未收到顾客的退货申请。本案货值金额379.2元,违法所得88.4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8.4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8.48元。
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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