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宏友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679431949P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3-31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3-06-28
合同纠纷
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业信诚(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瀛动(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3
2023-06-1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23-06-0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5
2023-05-1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6
2022-07-14
(2022)津0118民初51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顺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7
2019-08-09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8
2019-05-2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分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8-19
(2015)一中民少终字第0145号
生命权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潘楼村民委员会
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15-08-19
(2015)一中民少终字第0145号
生命权纠纷
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15-06-03
(2014)青民一初字第3327号
生命权纠纷
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14-09-25
生命权纠纷
张凤菊、田旭、田燕
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集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5
2014-09-25
生命权纠纷
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9
2021-08-15
(2021)津0104执416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1-29
2019-10-15
(2019)津0116民初4615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4497.5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5-20
2016-03-09
(2015)津高民申字第1753号
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田*、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潘楼村民委员会,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5-20
2016-03-09
(2015)津高民申字第1753号
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田*、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潘楼村民委员会,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5-11
2016-03-09
(2015)津高民申字第175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田*、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潘楼村民委员会,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3-09
2016-03-09
(2015)津高民申字第1753号
天津市鑫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田*、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潘楼村民委员会,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宏翔地基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A1142025028
建筑焊工涉嫌未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案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6-01-19
2
A1142025020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
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
76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12-19
3
A1062024004
2024年11月28日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发现天津市民族中学附属小学二期工程存在:动火作业电焊工段善波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并下发执法建议书津建安质总执建[2024]04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6000.00元
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01-21
4
A1062024003
2024年11月28日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发现天津市民族中学附属小学二期工程存在:施工作业人员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米及以上进行高处作业时,周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而施工作业的行为,并下发执法建议书津建安质总执建[2024]044号。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贰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21000.00元
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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