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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大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6MA28JYX20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庆元县松源镇农贸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4〕18号
2023年11月7日,我局委托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庆元县某大酒店从当事人处购进的一批次五花肉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Z-J2311044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庆元县某大酒店经营的五花肉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日,本局向庆元县某大酒店送达上述检验不合格报告,该不合格五花肉从当事人处购进。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以1785元的价格从庆元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46斤胴体,可分割五花肉25斤左右。按照当时五花肉价格成本价8元/斤,25.17斤五花肉货值金额为201.36元。同日,当事人从庆元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五花肉不足以向庆元县某大酒店供货,当事人以9元/斤的价格在周某某处购买19.33斤五花肉,货值金额为174元。同日,当事人将从庆元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和周某某处购买的五花肉向庆元县某大酒店销售44.5斤(单价12元/斤),销售金额53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提供当日从庆元县新达食品有限公司的猪肉进货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8.67元;2.罚款1500元。罚没款合计1658.67元。
1500.00元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