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大象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强 | 注册资本:103.09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70335121908X1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二路68号C栋厂房(住所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9
(2024)粤0608民初1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大象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何*,中山市慧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盈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环迪厨具有限公司,陈*,彭**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2
2021-07-22
(2021)粤0703民初83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大象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利得丰五金喷涂厂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3
2021-03-11
(2020)粤0703民初120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门大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蓬江区铭浩工艺制品厂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4
2019-03-18
(2019)皖1021民初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善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大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歙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18
(2024)粤0608民初1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大象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彭巧娟;陈静;中山市环迪厨具有限公司;中山市盈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慧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鹏
裁判文书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2
(2024)粤0608民初1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大象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彭巧娟;陈静;中山市环迪厨具有限公司;中山市盈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慧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何鹏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3
2017-11-28
(2017)粤0703民初2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门大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霖益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沈**
裁判文书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4
2017-05-28
买卖合同纠纷
江门大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霖益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9
2021-07-23
(2021)粤0703民初83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大象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利得丰五金喷涂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043.5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29
2021-03-26
(2020)粤0703民初120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门大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铭浩工艺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9696.75元
民事案件
3
2018-11-07
2018-10-24
(2018)粤0703执30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门大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霖益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7-11-21
2017-09-01
(2017)粤0703民初2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门大象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霖益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804.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佛明环罚字﹝2024﹞27号
2024年7月1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混料、粉碎工序有粉尘产生,配套1套二级布袋除尘治理设施;挤出工序有机废气产生,配套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密闭车间内:2台混料机、2台粉碎机正在生产,其配套的二级布袋除尘设施正在运行;2台挤出机正在生产,其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正在无组织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混料、粉碎工序有粉尘产生,配套1套二级布袋除尘治理设施;挤出工序有机废气产生,配套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密闭车间内:2台混料机、2台粉碎机正在生产,其配套的二级布袋除尘设施正在运行;2台挤出机正在生产,其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正在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7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2024年7月12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30日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佛明环违改字〔2024〕28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0日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佛明环罚告字〔2024〕29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对于该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整改情况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附件1“佛山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其他: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5.1裁量标准:空间、设备密闭情况为“空间、设备已密闭,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因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责令改正后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根据《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对于适用幅度罚款模式裁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则进一步裁量:(一)按照《省裁量权规定》附件1及本细则附件1得出最终罚款区间。……(三)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得出最终罚款金额:最终罚款金额=最终罚款区间的中限(含倍数)+最终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10%×调整系数总和,如最终罚款金额超出对应的最终罚款区间,以相应最终罚款区间限值为限。环境违法行为具有2个以上(含2个)从重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可以按最终罚款区间高限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具有2个以上(含2个)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终罚款区间的低限处罚。”,本案具有2个从轻处罚情节[3.责令改正后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1.5)4.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的裁量情节。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20000.00元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