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英英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MA28EX4H9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白马镇乐门大道1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4
(2020)浙0726民初431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丰**
李**,浙江宝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宏盛钢结构有限公司,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环浦罚〔2025〕1号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24年9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宝鲲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隧道施工专业机械制造销售业务。原辅材料有钢板、机油、焊丝、润滑油、油漆等。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板→下料→卷板→折弯→拼装→焊接→精加工→打磨→调试→喷漆/刷漆→晾干→成品。调漆、喷漆/刷漆、晾干时产生有机废气,生产中还有焊接烟尘和打磨粉尘、危险废物等污染物产生。经查,该公司年产50台顶管机生产线迁建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金环建浦〔2024〕20号),于2024年6月初建成,但在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初投产至今。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为证:
1、2024年9月27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现场照片证据1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
2、2024年9月30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林英英和刘文俊的调查询问情况;
3、2024年9月30日,林英英提供营业执照和其本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刘文俊提供其本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4、2024年9月30日,我局制作法定代表人林英英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的确认情况;
5、2024年9月30日,林英英提供《浙江宝鲲机械有限公司年产50台顶管机生产线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50台顶管机生产线迁建项目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环节、防治措施和项目地点等情况;
6、2024年9月30日,林英英提供《关于浙江宝鲲机械有限公司年产50台顶管机生产线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金环建浦〔2024〕20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50台顶管机生产线迁建项目环评批复情况;
7、2024年9月30日,林英英提供产品出库单及记录复印件1份、发货清单复印件2份、产品重量确认单复印件1份、钢套销售确认单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的情况;
8、2024年12月10日,我局制作信访与处罚核查表1份,证明该公司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过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一年内有被群体投诉举报过;
9、2024年12月11日,我局制作《浦江县环境控制分区图》1份,证明该公司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提交申请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申请要求从轻处罚情况;
11、2024年12月17日,当事人提交年产50台顶管机生产线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50台顶管机生产线迁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
12、2024年12月17日,该公司提供学法积分抵扣罚款兑换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学分积分抵扣情况;
13、2024年12月17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核查进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14、2024年12月17日,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表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理由及结果;
15、执法人员金俊杰、汪泓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贰仟元整(¥202,000.00)
202000.00元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