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王凤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乔惠芹 | 注册资本:2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16779159829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迎宾路街道办事处杏花村王家畔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神市监处罚〔2026〕21号
神木市王凤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粉条、酸辣粉等的生产。该公司生产了150袋(净含量200g±0.5g)绿豆粉皮,其标签标注产品标准代号:GB/T23567;及150袋(净含量200g±0.5g)绿豆细粉,其标签标注质量等级:一级,未提供上述两款产品的生产记录。上述绿豆粉皮、绿豆细粉均全部供应神木农投国香神木农特产品企业店,每袋售价均为8元。上述两款产品的标签系该公司自己设计并委托河南的广告公司制作,未签订委托制作合同,各制作150个,已全部使用。经查,绿豆粉皮标签标注的标准GB/T23567非食品类标准,淀粉制品国家标准应为GB/T 23587,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系广告公司印刷错误导致,本局认为上述标准仅一个数字之差,且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也显示标准为GB/T 23587,非当事人主观故意;另查明,淀粉制品的国家标准GB/T 23587中未规定质量等级,而该公司在生产的绿豆细粉的标签标注质量等级:一级,该公司的上述两行为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0、4.1.11.4的规定,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发布召回公告,并于2025年10月23日向神木农投国香神木农特产品企业店召回绿豆粉皮137袋、绿豆细粉128袋,其余绿豆粉皮13袋、绿豆细粉22袋因已销售,无法召回。该公司提供上述两款产品检验报告,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计算,上述绿豆粉皮、绿豆细粉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280元。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80元
5000.00元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2
神市监处罚〔2025〕74号
神木市王凤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粉条、酸辣粉等的生产。该公司于2024年12月8日生产该款杂粮粉15箱。2024年12月18日生产30箱,2025年3月10日生产了30箱,2025年4月18日生产了20箱,均有生产记录。上述杂粮粉标签系该公司设计委托河南广告公司制作,共制作2000个杂粮粉外包装盒,150个外包装纸箱。除生产使用外,其余未使用的在我局现场检查时扣押。上述杂粮粉每箱售价为24元。该款杂粮粉向神木农投国香神木农特产品企业店销售10箱,向榆林供销农产品展销中心销售5箱,向新村神木市农福祥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80箱。神木市王凤农副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发布召回公告,并于2025年6月25日召回上述向神木农投国香神木农特产品企业店召回10箱,向榆林供销农产品展销中心召回了4箱,新村神木市农福祥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召回了40箱,其余41箱因已销售,无法召回。召回产品外包装已销毁,面饼和料包因为检验合格送给员工食用了。该公司提供该款杂粮粉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杂粮粉符合标准要求。上述杂粮粉货值金额2280元,违法所得984元。因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情况复杂,我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将本案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三十日。
1、没收1430个杂粮粉包装盒和55个杂粮粉包装箱;
2、没收违法所得984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984元。
5000.00元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