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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5920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古吕镇振兴路北段东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3
(2024)豫1729民初62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高**
新蔡县人民法院
2
2024-12-13
(2024)豫1729民初61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陈**
新蔡县人民法院
3
2024-12-13
(2024)豫1729民初62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李**
新蔡县人民法院
4
2024-11-20
(2024)豫1729民初62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高**
新蔡县人民法院
5
2024-08-26
(2024)豫1729民初40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新蔡县春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蔡县人民法院
6
2024-07-09
民间借贷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李**,宋**
新蔡县人民法院
7
2023-08-1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李**
新蔡县人民法院
8
2023-08-11
(2023)豫1729民初49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李**
新蔡县人民法院
9
2023-07-20
(2023)豫1729民初43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钟**
新蔡县人民法院
10
2023-06-13
(2023)豫1729民初355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新蔡县闫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新蔡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18
(2023)豫1729民初8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王**
裁判文书
新蔡县人民法院
2
2023-03-12
(2023)豫1729民初8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蔡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2
2021-01-21
(2020)豫1729民初596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02
2021-01-21
(2020)豫1729民初59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与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29
2021-01-04
(2020)豫1729民初4966号
名誉权纠纷
谢**、王**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26
2021-03-12
(2021)豫17民终1002号
名誉权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王**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2-22
2021-01-05
(2020)豫1729民初59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2-20
2021-01-06
(2020)豫1729民初59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与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2-03
2021-01-05
(2020)豫1729民初595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与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2-03
2021-01-05
(2020)豫1729民初59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与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2-03
2021-01-05
(2020)豫1729民初59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2-03
2020-12-21
(2020)豫1729民初59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03号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为你单位招用的劳动者高宏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该违法行为持续至今。我局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06号),同日你单位办公室主任何运才签收。2024年3月12日,你单位送来书面情况回复,但至今未依法为高宏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未改正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应缴高宏雁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的罚款(根据高宏雁个人反映诉求,经新蔡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预核算高宏雁1995年1月至2000年11月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为2600.4元),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闫丫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刘飞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
1000.00元
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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