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荣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琪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2MA776J5TX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东路3617-1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1
(2025)新0105民初71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正荣商贸有限公司
杨**,乌鲁木齐云氏鼎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云*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税稽罚(2025)13号
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由新疆中能广通能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虚开的1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有4份专票红字对冲),货物名称“柴油”、“汽油”,其余1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899,527.29元、税额合计1,708,124.11元、价税合计12,607,651.40元。你公司已于取得发票后将上述1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共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708,124.1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1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708,124.11元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少缴增值税共计1,708,124.1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19,568.6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申报表、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琪的询问笔录、你公司应付账款/新疆中能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相关年度明细账、你公司相关年度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相关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资金交易流水等证据资料可以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913846.47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