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松桃万家福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胜江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8MA7G174N2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金阳广场7栋楼7号、8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2025]175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2月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后,在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金阳广场7栋楼7号、8号门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配偶凌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为该店执业药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了7盒普瑞巴林(规格:150mg*32粒/盒,销售价55元/盒,2025年6月30日销售4盒;2025年8月19日销售了3盒),当时该店执业药师均不在岗,药店负责人在没有问诊也没有开处方的情况下就直接销售了处方药普瑞巴林。以上合计货值金额共385元,由于是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开处方情况下仍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故无违法所得。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9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的事实; 2、2025年10月29日,提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事实; 3、2025年10月21日,提取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审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2025年10月19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审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0月29日,制作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审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6、2025年10月19日,制作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未审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7、2025年10月19日,提取《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8、2025年10月29日,提取《处方笺》一套,证明当事人其它时间销售的普瑞巴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9、2025年10月29日,提取《执业药师》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有执业药师的事实; 10、2025年10月29日,提取松市监处〔2025〕27号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不是初次违法的事实; 11、2025年10月29日,提取《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0.85万元#
85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2
松市监处[2025]27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2月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后,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金阳广场7栋楼7号、8号门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该药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药品出入库、销售、库存管理。2024年 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通过该店计算机管理系统“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平台查询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7日内有独活寄生丸和双氯芬酸钠缓释片销售处方药的记录,但通过该公司使用的处方系统“医见通助手”查询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7日销售的独活寄生丸和双氯芬酸钠缓释片处方情况,显示均为暂无数据字样,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纸质处方笺。本案中,当事人在2024年10月23日责改期限到期后至2024年11月7日案发期间,共销售独活寄生丸和双氯芬酸钠缓释片4盒(瓶),货值金额合计22元。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在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1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的事实; 2、2024年11月21日,提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事实; 3、2024年11月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内有销售处方药的记录却无相对应的处方单的事实; 4、2024年11月21日,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2024年11月7日,提取计算机管理系统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2张,处方记录查询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7日间有处方药销售无相对应处方的事实; 6、2024年11月7日,制作现场照片3张,证明复查当天当事人经营处方药的事实; 7、2024年12月11日,提取执法人员执法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8、2024年12月11日,提取国家信用案件公示查询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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