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吉利电动车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宇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4MA14W5EG0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吉林大街22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8
(2024)吉0204民初431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马**
吉林市船营区吉利电动车经销部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
2020-08-20
(2020)吉0204民初29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市船营区吉利电动车经销部
x**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3
2020-08-20
(2020)吉0204民初29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市船营区吉利电动车经销部
陈**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1
2020-09-10
(2020)吉0204民初291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市船营区吉利电动车经销部与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4〕05007号
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从生产厂家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共1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型号为TDT1243Z,整车编码为206222245000827,出厂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2024年2月,当事人为清理库存,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尾箱,导致实际车况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场原图不符。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购进价格为2350元,销售价格为2650元。至案发时止,该涉案车辆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4月3日,吉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质量大队执法人员张雷、刘强对吉林市船营区吉利电动车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电动车实际车况与合格证上出厂原图不符。原厂合格证设计图不含后尾箱,实际在售车辆装有后尾箱,车辆存在改变出厂时结构、构造的情况。本局于2024年4月7日立案,由质量监督大队张雷、刘强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从生产厂家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进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共1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的型号为TDT1243Z,整车编码为206222245000827,出厂日期为2022年5月12日。2024年2月,当事人为清理库存,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尾箱,导致实际车况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场原图不符。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购进价格为2350元,销售价格为2650元。至案发时止,该涉案车辆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原厂无后尾箱的电动车加装后尾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第二项“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尾箱的行为属于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根据《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拼装电动自行车,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结构、构造,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