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经开区春生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春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00MA4NT70U8E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冷东路口12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7号
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2台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以每台1439元的价格(不含蓄电池)从江苏金箭车业制造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台,并以每台3280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辆,抽样数量:1辆,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为“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蓄电池防篡改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30109JD0417),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本案货值金额65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682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82元;
2、罚款人民币1312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802元。
13120.00元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2
永市监处【2024】7号
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2台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以每台1439元的价格(不含蓄电池)从江苏金箭车业制造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台,并以每台3280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辆,抽样数量:1辆,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为“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蓄电池防篡改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30109JD0417),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本案货值金额656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682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82元;
2、罚款人民币1312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802元。
13120.00元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